且看以下类似事件,它们都是在四川大地震后发生的。
一是万科集团掌门人王石和篮球巨人姚明等名人由于为灾区捐款金额与收入不相称而遭到公众舆论的攻击与谴责。
二是神州电脑公司董事长吴海军,要求未给灾区捐款和“捐了一点小款”却暗发怨言的公司职员自动离职。
三是山东青岛中豪外语学校校委会经研究决定,将拒绝参与学校组织的捐款活动的该校副校长赵某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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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件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所透露的信息是一致的。上述事件给我们的提示分明就是:不行善将会受到行政、舆论等形式的社会惩罚。甚至行善不够到位,搞不好也会受到这样的惩罚。
这可是一种非常错误和令人担忧的倾向!
未行善的人自然谈不上是高尚之人,可不高尚的人并非就必定是做了恶事的人。所有恶事,不是损害他人利益,就是损害社会利益。由于震区的苦难和危险显然不是由不捐款者和不冒险救人者造成的,因之上述事件中被社会惩罚锁定的对象,就只是不高尚的人而不是做了恶事的人。换言之,他们是既未做恶事,也未做善事的普通人。所有形式的社会惩罚,都应只针对恶人恶事。社会对做恶之人进行舆论谴责、行政处分甚或法律制裁,都是合理的,也不会有人站出来反对。因为社会如果对恶人恶事容忍,不予惩戒,就无法保护其他人或公众的正当利益,也无法维持良性社会所必要的秩序与正义。可是,社会若对未行善也未作恶的普通人进行惩罚,则是社会惩罚的滥用,明显不合理。它不仅意味着该社会对人们的要求过于苛刻,而且也会由于打击面太大而无法实际操作、一一落实。
对未捐助者或未先人后己者进行社会惩罚,也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粗暴干涉。一个人的财富,如果是其正当所得,那就是他的正当利益所在,属于他自己所有,并由他自己自由支配,是否捐赠他人或社会,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也只能出于自愿,由他自己自由决定。社会或任何其他人,无权用法律命令或行政命令的手段来把捐款变成个人必尽的义务,否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恣意侵犯。伦理道德尽管一直把捐助作为美德来提倡,但它形成的义务仍然是那种做了会得到赞许鼓励,没做也无需谴责贬斥的倡导性义务。因而一个人只要捐助了,不论捐多捐少,都是践履了道德上的高线义务,都应受到道德舆论的赞许而不是谴责。姚明、王石等富人固然远比普通老百姓富有,但捐助在他们那里仍然不属于必尽义务而只属于高线义务,而且他们对这种高线义务的承担也并非一定该比普通人更多。因为富人只要依法纳税而未偷逃税,那他们在财富方面对社会就已经尽了自己的必尽义务。
所有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而去成全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行为,都属于“分外行善”的高尚行为。这种分外行善,只能出于行为人的自愿而不能出于他人的强求。如果说偷盗、抢劫等违背他人意愿而剥夺他人财富的行为属于恶,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底线;那么,不论是用法律制裁、行政处分,还是用舆论谴责的方式迫使他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行善也是一种恶,同样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底线。
用社会惩罚的方式强制他人行善,尽管可以改变一些人的行为方式,让不想行善的人也都行善,但是它却并不能改变这些人不愿行善的动机,更不能提升他们的道德境界。不仅如此,它还会结出令人意想不到的恶果。高尚只能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如果所有善行或高尚之举都成为强制性的必尽义务,一个人不去做它就会受到社会的惩罚,那么这个社会也就再也没有高尚可言。因为这时我们再也不知道,谁是自愿行善,谁是被迫行善。我们只知道,一个人之所以行善,不过是在自保,因为他不这样做就会受到社会惩罚,而做了就可以避免受到社会惩罚。惩罚不高尚原本是为了让人变得高尚,惩罚高尚不到位原本是想让高尚到位,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却恰恰是让高尚消失于无。
一个只有“必须”而没有自由选择的社会,一个只有对惩罚的畏惧而无所谓高尚的社会,只能是一个机械僵硬而缺乏活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一个冷漠冷酷而难显爱心与美德的社会。如果我们不想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那还是请慎用各种形式的社会惩罚。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