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3万元,原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沪西学院院长鲁鸿雁被杨浦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对此,鲁鸿雁不服,他认为这一切源于触动了一些人的利益被报复。
昨天(10月29日),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作出二审判决。
只承认受贿13万
2009年9月23日,杨浦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鲁鸿雁受贿3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鲁鸿雁上诉称,对于33万元中的第一笔20万元的钱款根本不存在受贿问题,实际上那是自己委托施某炒股的本金12万元及收益8万元。而第二部分13万元的款项,“如果法院认为属于受贿,我同意”。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鲁鸿雁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3份书证,包括一份委托炒股协议、一份利润分成协议及一份关于收到施某5万元款项的收据。前两份协议中,均有鲁鸿雁及施某本人签名。
公诉人表示,上述委托炒股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4月,利润分成协议的为2008年1月。然而经过司法鉴定,上述两份书证的形成时间为2008年2月。这说明,鲁鸿雁在撒谎,书证仅是一个表象,目的是为了掩盖受贿事实。
“申请关学院被报复”
昨天下午2时,庭审接近尾声时,鲁鸿雁表示,其担任沪西学院的院长。从沪西学院成立以来,鲁鸿雁时常收到各种各样违规招生的举报。
根据鲁鸿雁的说法,2008年10月,他认为施某负责的沪西学院的招生违规情况太严重,因此其以院长身份向同济大学本部提出申请,关闭沪西学院。该份申请提出后三天,得到同济大学的批准。这时,他被人举报受贿并很快被刑拘。
“施某等人投资5000万元在沪西学院里,若成立一年多就被关了,等于说是血本无归。”在鲁鸿雁看来,这就是为什么施某、谢某在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词处处针对自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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