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抄袭事件被曝光,又是偶然之下获得的“发现”。2009年以来,媒体已经连续曝光了多起学术抄袭事件,但浮出水面的只是冰山一角,被曝光的也只是少数,大量纷至沓来的举报材料在困扰着版面有限的媒体,使其不得不从中作出抉择:只能选择程度最严重、事件最具代表性的注册进行报道。相比较而言,程度较轻、问题不那么严重的注册,就只好舍弃了。
媒体遭遇的这一尴尬现实,说明了我国的学术共同体内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抄袭、造假、捏造实验数据等学术失范行为,正严重侵袭着这块原本应该纯净的领地。事实上,这些行为也正是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大国所面临的最大隐忧。因为一些原本以为古董般值得珍惜的成果,后来发现竟只是仿制的赝品而已。但当前的学术共同体内更为等而下之的现状是,赝品都不知道经过了多少次仿制,还被拿出来当原创成果。
屡被曝光的学术抄袭事件,让公众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有了清醒的认识。但人们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如此多的抄袭事件被曝光后,类似事件仍然接二连三,甚至愈演愈烈,以至于让一些所谓的“史上最牛抄袭案”很快变成历史,从而让人们感叹“没有最牛,只有更牛”;而涉案的层级也越来越高,教授、博导、校长开始频频卷入,社会舆论因此也不免有了“一蟹不如一蟹”的观感。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笔者在观察了多起学术抄袭案后发现,有三个方面值得重视。
首先,是对抄袭的定性上,抄袭者总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比如学生在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出现抄袭,总容易归之于学校要发论文才能毕业的规定;而大部分毕业论文的抄袭事件,则大都会归之于就业压力大导致没有时间写论文,以此博取同情。教师或学术研究人员的抄袭,也经常会归于评职称的压力、学校的要求等。
但正如穷不能成为偷的借口一样,抄袭就是抄袭,也不应有任何借口。在哈佛大学的“抄袭”规条中,追溯到拉丁语中“抄袭者”一词的来源是,“抄袭者(plagiarus)也被称为诱拐者、绑匪,因为在古代,诱拐者常常偷盗小孩。”哈佛大学的“抄袭”规条中,也直接将抄袭定性为是一种“说谎、欺骗和偷窃的行为”,因为“当你剽窃时,意味着你偷窃了其他人的脑力产物,但你却依然坚持说这些东西是你自己的,并且依靠这些并非由你真正完成的东西而得到好评,所以你是在说谎与欺骗”。
毫无疑问,在任何社会,“说谎、欺骗和偷窃”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失范行为,这种行为不应有借口。
其次,这些注册也暴露出了学术共同体内学术规范教育的缺失。更为可怕的是,这种缺失不仅出现在了新进入学术共同体内的人群中,也出现在了一些知名的学术研究人员甚至学术共同体内的领导者身上。
让笔者印象深刻的是,2006年,笔者采写的某院院长与学生共同署名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一案,当时,这名院长的辩解是,事情由学生所为,他并不知情,只是学生在发论文前告诉他会挂他的名字,他没有制止,也没有要求看论文,反而认为“这是个好事情,应该去支持”。这一说法,充分暴露了他在学术规范上的无知。
近日,辽宁大学和广州中医药大学相继曝出的学术抄袭案,分别牵涉到一名副校长和一名校长,这两名当事人的辩解,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学术规范教育的缺失。
如辽宁大学在回应副校长陆杰荣与其带过的学生共同署名的论文涉嫌抄袭事件时就表示,从陆杰荣那了解到的具体情况是:帮学生修改论文后,学生说想在期刊上发表,但需要有陆杰荣的第一署名,以方便发表,陆同意了这一要求。这无疑是对“不参与研究,不得署名”这一常识性的学术规范的背离。而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在回应抄袭举报时也声称,“文献综述肯定是有相同的东西”,但问题在于,据统计,这篇5万字的论文,与他文出现了40%以上的雷同。而国内的学术规范大都认定,几百字以上的雷同或十分之一以上的引用而不注出处即属学术不端。
由此可见,连教授、院长和校长们对学术规范的认识程度也仅是这样的水准,可见我国的学术机构内确实急需有全面且深入的学术规范教育。
第三,处理结果敷衍了事或者轻描淡写,是当前学术失范行为频发的最重要原因。
笔者熟识的一位博士,举报广东某高校一位教授的博士论文系抄袭自他的博士论文,但举报至该校校长等人,虽一度看到希望,最终却发现都是在受到校方的敷衍,毫无结果。后来怒而起诉该校至法院,法院拖了很久才开庭不说,最终也没什么结果。与此同时,相应的证据也在被销毁,如存在国家图书馆的涉嫌抄袭的论文被该校以涉密的理由抽回等。而这名博士,也在网上受到了辱骂、人格侮辱等攻击。此事已历时3年,他感叹说,早知道维权这么难,他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作没看见了。
事实上,学术抄袭案屡禁不绝,关键在于敷衍了事和惩处不力。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如果能取得违规的收益,而不会承担违规的成本,人们自然会趋之若鹜。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学风和学术道德维护机构的不作为,正是造成学术抄袭这一痼疾无法被最大程度铲除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