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大学招办主任刘明利表示,将在2010年北京等省份的自主招生中试点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适逢学术论文抄袭、高考作弊、民族成分造假、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丑闻接连曝光的多事之夏,民众尚在紧绷的神经又警觉起来。
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出现在2002年。先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若干所高校(均为“211”序列的)作试点,再由试点高校每年各拿出本校5%的招生名额,进行自主招生。具体程序是:各试点高校分别把自主招生的名额分配到一些区和县的省级重点中学→中学提出推荐名单并将其公示,再经校长签名后上报→通过公示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与试点高校签订合约成为保送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试点高校对于达到本省“一本”分数线的保送生予以录取,保送生不得改报其他高校。
结果令试点高校很无奈,因为总有中学校长出于种种原因“推良不推优”。记得当年清华大学为此一度取消了在上海市的自主招生名额。当这类无诚信的问题日益普遍时,自然消解了保送生试点的良好初衷。每每提及这方面的教训,当年试点高校的一名教师总是懊恼不已:“错就错在不该把名额直接分配到县!”
今天,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已经增加到了80多所,但当年高校和社会对于中学校长推荐的不信任这个老问题,依然困扰着保送生制度的实施。因为在推荐的每个环节,都有造假的可能:仅就一所中学所处的“地盘”,就足以被该区或县的领导把推荐名单搞定。至于公示名单,在什么范围公示、公示哪些内容更是玄机无限。到头来谁是货真价实,谁是公示后由非权即富者偷偷塞进的,要弄清真伪,高校将付出怎样大的成本可想而知。
高校没有权力惩罚造假的中学校长,但一项制度在设计之初不能没有罚则。可以说,罚则缺位是学界造假层出不穷的根源之一。
一般而言,有了罚则,总会使一些意欲造假者心生畏惧。其实也不尽然,从当今造假者受到的惩罚看,有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的,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还有被停止招收博士生的等等。而离谱的是,5年前曾因向造假者违规提供考生信息而使罗彩霞同学蒙受落榜之冤的那个班主任,仅受到撤销年级主任的处分。前仆者只需付出如此轻微的造假代价,会使后继者们跃跃欲试。
既然我们建设的是一个法治社会,若有谁在中学校长推荐过程中造假,哪怕是群体性的,就必须要有人担当责任。对于中学校长最具威慑力的罚则,莫过于有关方面一经查证其造假事实,必将其开除公职。(原题为《校长推荐制应有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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