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15日),方舟子和方玄昌正式向石景山检察院申请对肖传国寻衅滋事一案提出抗诉。在申请书中,“二方”列出了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使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事实定性错误五大理由。与此同时,戴建湘也正式递交上诉状。这意味着,不论肖传国最终是否上诉,此案注定进入二审程序。
肖传国寻衅滋事一案10月10日经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昨天正是此案判决后的第5天。
方舟子和方玄昌抗诉申请书长达6000余字,“请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方玄昌告诉记者,检察院依法应在收到申请抗诉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就在“二方”申请抗诉的同一天,此案第二被告戴建湘也通过律师向石景山法院递交上诉状。辩护律师张永红表示,戴建湘的行为属故意伤害他人,但由于方玄昌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治安处罚。他与另一名辩护人会见了戴建湘本人,戴起初比较犹豫,但了解了法律规定后,在上诉状上签了字。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即使只有一人上诉,二审也应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然后一并处理。也就是说,戴建湘的上诉已经注定带着肖传国等人,进入此案的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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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申请抗诉5大理由
1.在一审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且肖传国与戴建湘之间供述有矛盾,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一审认定肖传国随意殴打他人。可从其蓄谋已久以及使用的作案工具来看,并非“随意”。
3.一审认定罪名错误。被告人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4.一审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5.一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对肖传国的指使和作用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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