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务院明确学生学术不端可停负责导师招生资格 |
相关《意见》出台,明确了对指导教师不作为的惩处 |
学生抄袭,导师有责。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月24日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明确了对指导教师不作为的惩处。
《意见》提出,学位授予单位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意见》明确,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行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余津宜25日表示,该校此前修订的《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专门增加了对导师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导师停招1至3年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学术处分;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据悉,华中科大去年3月已开始启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