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纪委监察部就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启动调研。
“调研的背景是,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5月24日关于生态文明的讲话。”一位知情人士对本报透露,这意味着国家正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
5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
前述知情人士介绍称,习近平讲话中提到的环保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在操作层面需要进一步明晰,才能详细落实,此次调研的范围主要是环保部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职能的相关部委。
调研涉及到的议题也比较丰富。首先涉及一些宏观背景,具体包括:生态文明面临的形势,主要有哪些问题,原因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哪些不足;责任追究的现状难点和原因等方面。
其次是一些中观和微观的问题。前者包括,生态红线如何划分,怎么追究责任。后者包括如下问题: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范围是什么,最主要对象是哪些群体;“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包括哪些具体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终身追究”包括哪些情形;责任追究的程序怎么设计等方面。
“环保责任追究制度的重点应该是针对政府,而不是企事业单位。相对而言,现行《环保法》以及各类环保单行法对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已经做了完备的规定。政府的环保责任空白很多,急待填充。”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分析说。
该官员进一步指出,对政府官员的环保责任追究制度要落到实处,而不能沦为形式。“以前也有过表面的问责,但问责之后要么是异地为官,要么是过段时间再复出。这种现象亟待改变,否则环保责任追究就是一句空话。”
“环保责任追究还要突出终身制。现状是,官员在任期间发生重大环境事故,追责相对容易;而一旦升职、离职或退休,责任追究往往不了了之。根据新的要求,无论升职、离职或者退休,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都应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前述地方环保厅官员指出。
实际上,建立环保责任终身追究制并非易事,这涉及到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的改变。在目前官员政绩评价体系中,环保事项指标所占权重不大,主要还是看其在职期间的GDP指标,而GDP的背后则可能隐藏着高污染工业项目。(原标题:环保责任终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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