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
日前,教育部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与原规定相比,新规新增了四种情况大学生不得转学。包括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通过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以及跨学科门类的等情形不得转学。
2005年,教育部宣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列举了五条学生不得转学的情况;今年5月,教育部学生司和办公厅下发通知,将禁止学生转学的情况由5种增至10种。而此次在规定中新增的4种情况,其实就是今年5月教育部下发通知中所新设的5种情况中的4种。
在今年5月教育部的通知下发后不久,曾有学者质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参看本报今年6月25日刊发的评论《转学新政的法律追问》)。而此次通过对原有规定的修订,相信法律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解决。在此,笔者也无意在法律问题上过多探究,只是想提出自己的疑问——为什么相关规定对于学生转学这一现象有如此多的禁令?
不可否认,有关部门对学生转学的限制是出于一番好意,毕竟通过不正当转学行为“曲线”上名校的现象的确出现过。而对此,我们究竟是该“堵”还是该“疏”,这似乎并不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禁令的增加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不正当转学的难度,但并不能解决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更何况,愈加严格的限制措施反而可能阻碍学生正常的转学行为,这无疑是得不偿失的。
在发达国家,大学实行的是自由转学制度。学生入学后如果对教学不满,可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则结合申请学生当年的统一测试成绩、大学求学成绩、大学面试考查,最后决定是否接受。学校和学生是整个过程中作为主要参与者行使自主权,而且整个过程完全公开、透明。在我国,虽然受各方面条件所限,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完全的自由转学,但依然可以在一些配套制度上进行某些改革,比如加大转学过程的透明度,高校向社会公开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等,而转学渠道的公开透明,或许要比增加几条禁令,更能规范转学中的不正当行为。
《明升官网明升体育app报》 (2015-11-26 第7版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