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并公示,附件1所列单位获准换证,附件2所列单位获准新设甲级资质,现予以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资质单位从即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获准新设的资质单位从2015年4月20日至4月25日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领证事宜。办理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及大厅材料接收单。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单位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010-66558322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010-66558739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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