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快一年了,小汪还没有拿到学士学位证书。小汪是巢湖学院2010级的本科毕业生。大学期间,他有5门功课是补考及格的。去年毕业时,学校依据一则规定,拒绝授予小汪学士学位。小汪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5月20日,合肥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依据的规定在汪某毕业之前已经删除。依据新的规定,小汪是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所以,合肥中院判令学校撤销以往的错误决定。据了解,这是合肥市首例大学生诉学校拒发“两证”诉讼案。
合肥这所大学败诉,是在法理之中的——学校老的规定已经取消,却还依据原有规定办学,这当然不合法。如果学校在办学中有依法治校的意识,这类问题就不可能发生。法院的判决已经给学生讨回说法,笔者想进一步说的是,取消多门挂明升体育app生学位的做法已经过时,所有学校都应该清除掉这不合理的规定,同时重视人才培养质量的过程监控,建立过程性淘汰机制。
合肥这所大学以前的《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有“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5门或5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这一规定,但这一规定在新修订的细则中被取消了。取消这一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没能在所有学生中执行,所以产生了争议和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的高校在授予学位时,也有类似规定,即挂科多少门、重修合格,也不得授予学位。这完全是学年制管理的做法,以学生一次过错作为评价学生质量的依据。
随着学分制的实施,学生第一次修读不合格,第二次、第三次修读才合格,也很正常。只要修读完相关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就应该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这类似于高考中的往届生,一名学生第一年考大学,没考进,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第五次才考进大学。学校不能对其进行歧视,多次才能考进大学并不能否认其水平,而应该看到其不懈的努力。
对于挂科的学生,学校还会将挂科与学生不认真学习联系在一起,希望通过限定挂科的门数,来要求学生努力学习。学校的初衷是不错的,可是,每个学生挂科的原因不一样,有的可能是不努力学习、打游戏、混时间;有的则可能是本身跟不上,所以学校不能一概而论,用同一政策进行限定,而应该针对不同个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让学生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在大学期间投入学习。
大学还应建立过程性淘汰机制,对于在求学的过程中,无法达到学校阶段性要求的学生进行淘汰,比如,连续在学校学习两年,可修读的课程只有一两门通过,这表明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都可能存在问题,学校可先发出警示,帮助学生做出调整、适应,如果还是不能达到相应的基本要求,则做出退学处理。这种过程淘汰,既保障学校培养质量,也对学生负责。不是等他混到毕业时,才告诉他拿不到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这种淘汰机制目前在我国高校推行,可能面临现实的尴尬,由于我国没有实行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因此,被退学的学生如果在国内想继续读全日制高校,必须重回高考体系,参加高考、填报志愿,而不像美国大学的学生,从一校退学(自己选择放弃,或者没达到学校要求)之后,可以申请转学到另一所学校,这让退学成为一种选择机制,学校选择学生和学生选择学校,让学生找到适合自己能力和兴趣的学校,也让学校找到适合本校培养宗旨的学生。我国高校要提高办学质量,需要改革目前的计划管理方式,注重学生培养过程,并建立双向选择淘汰机制。(原标题:大学应建立过程性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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