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生华山失联6天搜寻无果,家属申请手机定位遭警方拒
1月31日,华山景区下了一场大雪,已经失联6天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学生朱贤峰仍无音讯,华山景区工作人员、家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应急小组等百余人组成的搜救队伍没有放弃努力,将在雪停后继续展开搜救。
朱贤峰的家属表示,曾向警方申请定位朱贤峰已处于关机状态的手机以缩小搜索范围,但遭拒绝;朱贤峰的辅导员称,当时警方的解释是,只有涉及诈骗、公民被害等犯罪行为,才有权限启用手机定位。
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发布安全警示:假期学生出游安全意识不可松懈。
1月25日华山景区视频显示,朱贤峰于早上8点买了上山的票,9点进的华山景区大门。
家属称警方仅派出1人,搜救工作仍无进展
近日,上海大学生朱贤峰在华山旅游时失联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月20日,朱贤峰独自一人前往西安旅游,1月24日晚前往华山,并于1月25日失联。失联后,朱贤峰家人前往西安寻找,并向当地警方报案。1月28日,警方立案,搜救工作也全面展开,此后校方也组成应急小组到西安协助相关工作。
据了解,朱贤峰是浙江宁波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学院大四学生,平日酷爱旅游,生活自理能力强。
1月29日晚上,朱贤峰的表姐朱小姐多次联系澎湃手机版(www.thepaper.com),称1月28日当地派出所曾向家属表示,会有百余个搜救队队员一起搜山,但是第二天早上警方只出现了1人,家人只能雇佣当地村民帮助搜救。另外,朱贤峰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家人曾试图向警方申请定位他的手机以缩小搜索范围,却遭到拒绝。
1月30日,澎湃手机版记者联系了在西安参与搜救的朱贤峰的表哥王先生。他告诉澎湃手机版,家人自费雇了十个人帮助搜寻,但仍未找到朱贤峰本人,语气中尽是焦虑与疲惫。他确认家人试图申请定位手机,但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而无法进行。
除了朱贤峰的家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方也在积极协助相关工作。朱贤峰的辅导员高伟老师已赶赴西安,他告诉澎湃手机版记者,学校应急小组目前主要起到安抚家长以及协调家长、当地村民、园方三方的作用。另外他表示,家属的焦急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警方也已解释,手机定位权限不能开,是因为只有涉及诈骗、公民被害等犯罪行为,才有权限启用手机定位。
澎湃手机版联系到华山旅游集团安防中心值班室,值班工作人员表示,景区方面正和警方一起全力展开搜救行动。
另据央广网1月30日报道,负责现场搜救工作的华山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孙少华称,景区方面已派出专业搜救队员,对景区进行全面搜索,未发现任何线索。近日突降暴雪,也对现场搜救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澎湃手机版记者1月31日了解到,华山当天下了大雪,给搜救工作造成了困难,现场工作人员表示,搜救工作在雪停后将继续。朱贤峰的家属向澎湃手机版等参与报道的相关媒体表示了感谢,称正是由于媒体的关注,参与救援的规模和力度更大,现在只希望能尽快找到朱贤峰。
失联学生朱贤峰的学生证。
大学生安全出游安全意识有待提升
事实上,大学生出游发生意外的事件并不鲜见。
2002年8月,北京大学山鹰社登山队一行15人出征西夏邦马西峰,其中的五名队员在登山过程中意外遭遇雪崩,不幸遇难。
2010年12月,复旦大学登山协会组成的“驴友”队伍前往黄山探险,由于没有向导,缺乏物资,最终被困山区。经过救援,18人最终脱险,然而参与救援的警察张宁海却因山上路滑而意外坠崖身亡。
2014年3月,湖北文理学院2013级学生范静,骑着租来的自行车,来到学校附近的黄家湾公园内游玩。途径一小山坡时,范静不慎撞到树上,连人带车翻下山坡,后经抢救后无效身亡。
专家表示,像朱贤峰一样,国内大部分高校大学生在假期都喜欢结伴或单独外出旅游,一方面固然可以愉悦身心,增长见识,但是安全意识还没有提升到新的高度。这次的失联事件又敲响警钟,即使已身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在假期出游时安全意识淡漠,类似的意外事故就会重演。
每到假期和节日,教育部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会发布安全提示。针对大学生出游安全问题,1月29日,上海市教委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高校采取更有力的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高校寒假期间师生返乡、出游安全教育及校园安全管控工作。教育学生在返乡及旅途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不可放松警惕,防止不法份子盗窃诈骗财物,外出旅游注意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严禁乘坐无证车辆、无驾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并且再次提示师生员工,严禁到江河、湖泊、水库等无安全救护措施的地方滑冰、滑雪、游泳,防止意外情况发生;严禁无保障措施情况下猎险;遵守出游地的法律法规。
【关于手机定位等技术侦查错措施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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