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尹晓军)记者从日前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悉,今后,省属高等院校在转移科技成果时,将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同时,对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甘肃规定,高校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创业期间,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甘肃明确,高校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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