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高院对中南大学原副校长胡铁辉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胡铁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胡铁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认定:199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胡铁辉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180.7946万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食堂承包、药品采购、设备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湖南省高院认为,上诉人胡铁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胡铁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胡铁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胡铁辉的家属积极代为退缴赃款,对胡铁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胡铁辉的犯罪数额、情节、社会危害和悔罪表现,已经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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