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森
据媒体报道,前两天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某早上乘坐公交车时晕倒猝死。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以刘某所乘坐的公交并不停靠学校及附近站点,且无证据显示其在车上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相关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其主要强调了“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在工作场所”。
这一制度设计无疑对以科研和教学工作为业的高校教师、科研人员是不公的。
众所周知,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仅以上下班时间予以认定,工作地点也并不仅限于课堂、实验室和校园内。
但他们的劳动强度却是非常大的,许多人也正在以超过身体负荷的时间进行工作。正如刘某妻子所描述的:“事发前一天晚上,刘某在学校系里开完会,会后和教研室其他同事及系里新来的同事讨论教学及科研工作以及批改学生论文,至晚上8点半左右。”“刘某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妻子其身体不适、胸闷。休息一会后,刘老师说已经缓解多了,继续批改学生论文。”刘某的妻子证言,她晚上去厕所时,看到丈夫还在修改论文,当时是凌晨2时左右。
相信这是很多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工作常态,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使得他们中的很多人面临身体健康的风险。不过,很多人即使知道如此,也依然无力作出改变。因为有研究要做、论文要写、学生要教、课题要申请。如果说很多时候这种“拼命状态”是不得已的话,我们是否应当从制度层面给予他们更多的保障?
比如前述《工伤保险条例》在确定适用范围时,是否应当考虑不同的工作性质适用不同的规定和标准?比如可否为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建立专属的健康档案,提醒他们按时做体检?比如可否将身体健康状况作为科研人员考核的一个参考,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科研人员给予每年适当的学术休假?
科研人员的身体是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只有他们健健康康地工作,才能为国家贡献更多的聪明才智。
《明升官网明升体育app报》 (2018-06-04 第7版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