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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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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技厅函〔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持续推进实施高等学校服务国家战略行动,引导高校强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要求,决定开展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考虑
1.重点建设一批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积极组织高校开展校地合作的基础上,组织在推动高校成果转化方面有特色的地方开展申报工作。对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教育部将通过定期推送地方优势明升领域科技成果、共同举办成果需求对接会等多种形式予以支持,推动高校与地方进一步强化校地合作,加速成果转化。
2.适当新建若干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在第一批认定的基础上,再遴选若干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健全、制度完备、成效显著的高校,有序推进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建设。
二、组织申报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及所属高校的申报工作。以高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推荐数量不超过1项(部省合建高校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不占用推荐名额),超项不予受理,可以不推荐;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的基地,推荐数量不限。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所属高校的申报工作,教育部科技司负责部属高校的申报工作。
2.主管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对照《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据实编制《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指导标准》和《申请书》可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下载。
3.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在申报部门处加盖公章,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部属高校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申请书》、附件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光盘各一式2份,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至教育部,逾期不予受理。
三、咨询论证
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并形成论证结论。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基地,经教育部审定后,公布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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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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