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教育部手机版发布会上,该部和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包括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有条件的高校还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据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陈超介绍,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的是计划分配和定额分配。国家主管部门不仅掌握着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和审批权,还规定了职称名称、设置标准等内容。由于名额有限且高校缺乏自主权,教师为了评上职称往往使出浑身解数,从而滋生很多问题。为此,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便一直在落实、保障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特别是在2017年底,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并提出对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此次两部门联合发文,已是第二次强调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问题。
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罗志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权力下放后,各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可能变得良莠不齐。对此,高校应在确保副教授、教授最为根本、普适性标准的基础之上,结合学校自身类型定位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
罗志敏指出,针对以往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利用组织评审、专家集体评审的名义徇私舞弊,评审出问题无从追究、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老师投诉无门等问题,要明确评审组织者、评审者和被评审人的主体责任,须将责任明确到个人。同时,还要完善评审结果的申诉机制,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加大对职称评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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