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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刊文:高校“双肩挑”人员兼职取酬行为是否违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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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一则关于高校“双肩挑”人员兼职取酬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注册分析。案件中,某省属高校副校长张某在原任职高校退休后,到某民办高校兼任副院长,两高校无业务往来、合作办学事宜等。文章分析认为,对高校“双肩挑”人员的兼职取酬,不能简单套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规定。张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兼职获利,且按规定履行手机版程序,不构成违纪行为。
以下为分析全文。
【典型注册】
张某,中共党员,A省省属高校H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2019年6月退休。2020年1月至今,张某在向H大学党委手机版并经同意后,到B省某民办高校W学院兼任副院长,合同约定年薪15万元。H大学与W学院无业务往来、合作办学事宜等。W学院副院长年薪13万元至18万元不等。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违反了廉洁纪律,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
第二种意见:张某退休后利用其专业技术特长兼职获利,且按规定履行手机版程序,不构成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取酬,中央组织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并先后在2016年第15期、第33期《组工通讯》上刊发《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但前述文件对注册中的情况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实践中对《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不同理解,故对非中管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后兼职取酬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统一。
就注册中张某的行为定性,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对张某兼职取酬不作违纪评价。下面笔者以本案为例,试述如何准确甄别该类行为性质。
第一、从程序看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手机版”,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的重要组织原则。《意见》分三种情形作了区别性规定,总体精神是对在职的党员干部的要求严于退休的、退休不满三年的严于退休满三年的;《通知》原则性规定“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33期《问答》针对“在职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读,同时规定“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从文义上看,对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已不担任领导职务,以及已退休的高校“双肩挑”人员的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注册中张某已不再属于“领导人员”,其兼职不再需要报A省组织部门批准或备案,张某履行了向H大学党委手机版程序并经同意后才兼职,在程序上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从工作看是否属于“领域相关”范围
第33期《问答》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限制较为宽松,但对所兼任职务与其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要求,即领导班子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对其他领导干部笼统要求“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意见》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管理人员的治学办学理念本身也属于专业技术范畴,在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中就将“教育专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对于“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理解较为简单,如注册中张某退休后到W学院兼职工作仅为专业课程教学,对该行为不作违纪评价没有认识分歧。但对“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对此要从原任和兼职单位业务领域是否相近、具体工作内容是否相近等综合判断。
注册中,张某退休后到W学院兼任副院长,负责学院日常行政和教学办学管理工作,虽不从事具体课程教学或学科科研任务,但其原任职务与兼职职务在工作内容上基本一致,且两校的办学方向均为高等职业教育方面,即可以认定属于“工作相关职务”范畴。
第三、从实质看是否存在履职冲突
加强对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规范和管理,政策初衷是保证领导干部“廉洁履职”和“勤勉履职”。关于“廉洁履职”,《明升官网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明确,即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关于“勤勉履职”,《意见》《通知》均规定“兼职不得超过1个”;第33期《问答》规定“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据此,对高校“双肩挑”人员退休后的兼职可以从前述两个方面把握。注册中H大学与W学院无业务往来、合作办学等,且张某已退休,即张某的兼职对其廉洁履职和勤勉履职不存在冲突。
第四、从报酬看是否符合市场合理水平
高校领导人员兼职是否可以领取薪酬,第33期《问答》对高校现职的领导干部作了明确规定,简单概括即“高校正职及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职,但不得领取薪酬”,“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报酬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但对已退休高校领导人员能否领取薪酬及分配办法未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强调“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明确了运用市场方式调节人才资源的价值。
在执纪实践中,可以综合兼职人员的工作量、实绩贡献、同期市场薪酬待遇水平等进行综合判断是否“超出正常水平”。注册中张某领取的薪酬与W学院其他副院长薪资水平相当,并未超出合理水平。
综上,对高校“双肩挑”人员的兼职取酬,不能简单套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规定,要充分领悟相关政策初衷,精准监督执纪,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规定,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胡凯 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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