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统计,2005年至2009年,该院反贪局共立案侦查发生在辖区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案件多发于科研经费使用、行政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这表明:科研院所已成反腐败不容忽视的新领域。(《检察日报》1月5日)
基于此,诸多针对科研单位反腐的建议,集中在对科研业务精英的法制教育,期待改变他们高智商低“法商”的素质结构。不可否认,就任何一项公共治理而言,教育人都是根本性问题。科研单位的人员知识层次高,接受法制塑造的可能性和成功几率也大。但制度乃是对人性贪念和弱点的一种设防。考量当前我国科研院所腐败高发现象,关键就是因为制度失守。
以高校为例。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高校改革和教育市场化、明升化的推进,在一波波圈地扩校和扩招的背景下,由于缺乏足够的制度规范,使得“象牙塔”内的资源调配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基建、采购、后勤和招生等领域的腐败令人触目心惊。从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获刑10年,到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多万元,及至去年引起舆论哗然的武汉大学腐败案,此起彼伏的高校腐败让这片“净土”喧嚣不止。
分析这些个案,个人思想防线不牢固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具普遍意义的警示则是制度防范不力,高校内的监督几近空白。市场化的改革路径扩大了科研院所领导手中的权力,但与之配套的权力监管机制并未形成,自治性的规范极度缺失。如武汉大学早在2006年初就开始了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学校直接“分钱到院”,由院系自主“理财”。其初衷本是扩大院系自治,可放权的同时并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随着领导手中的权力被激活,权力变质的危险也同步产生。
从深层次分析,监督制度缺失的背后,乃是行政化体制的病灶造就了科研院所的官僚制内幕。从几百所高校处于教育部门管辖之下,到无数依附于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一种套用官僚制的行政化体制,导致科研院所不仅在外部不能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且在内部管理上严格遵从上下级的行政思路:科研院所党政“一把手”多是具有行政级别的干部,任免多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而且各种课题申报、职称评定等莫不渗透着严重的“长官意识”。在“伪市场化改革”中,这只是将权力交到了缺乏监督的科研院所领导个人手中,导致一所大学校长身兼教育家、企业法人、行政领导三职于一身。
高发的科研院所腐败,提醒教育科研管理体制必须有深层的变革。在香港和国外一些真正推行自治的大学,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往往只是一个“化缘僧人”,利用其身份地位和社会关系筹集更多资金,而对于资金使用、教学及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一般由校董事会或民主荐举的教授代表民主表决,整个科研项目的全程运作乃至细到购买一块电池,都有详细而严密的操作规范。以此为鉴,在外围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推动行政化体制转型,强化科研管理民主参与和监督,才能破除“权力与腐败”的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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