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地方政府不理环保法”怎么办
明升官网政法大学教授、环保法专家王灿发在接受明升官网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里有原则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地方建设项目,应该由环保部来批。而湖南省环保厅没有征得环保部的同意,就批准了天德公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里的建筑工程,存在“越权审批”之嫌。
而且,王灿发教授提示,《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但禁止任何单位在“缓冲区”建设生产设施,哪怕在“实验区”里,只要建设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同样属于违法。他表示,湖南省环保厅对壶瓶山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有监管权,即使水电站的主体工程“位置没有改变”,它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仍是显而易见的。在此背景下,湖南省环保厅若仍监管不力,乃至放任自流,就是失职。
此外,根据2006年环保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天德公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里违法建水电站,不但批准项目的环保厅要被追究责任,环保部还可以要求当地的监察部门,给县政府领导以行政处分。“但是在石门县,项目本身就是县纪委监察局招商引资来的,现在让他们自己"叫停",还"处分"政府部门,怎么可能呢?”王灿发教授说。
2009年10月环保部下发的督办函,可谓是对上述法律观点的一个“汇总”。然而,它到了地方之后,命运难免“凶多吉少”。结果就是,天德公司的这一违法建设工程“顶着督办函不停工”,其3年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也许永远难以用“经济发展”来挽回了。
一片生态宝地在开发建设中变得山水狼藉,这在王灿发教授看来,在我国早已不是个案。针对这种“地方政府不理环保法”的情况,王灿发教授表示,环保法常常被“一切为了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抛之脑后,除了执政理念落后和可能的官商利益链之外,环保法立法相对滞后、监察力度不到位以及环保领域“公益诉讼”的缺失,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不妨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来“强迫地方政府重视环保”。
“首先,应该在《自然保护区条例》里加大对违法建设、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王灿发教授表示,由于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因此《条例》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摘、采石、开矿、挖砂等行为,只规定了300元~1万元的罚款,“明显过轻”。“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里建水电站,无疑是暴利行业,与他们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这点罚款是九牛一毛。”他说,通过修改《条例》,让企图以破坏环境来牟取暴利的公司望而生畏,是遏制环境破坏、间接切断官商利益链的一条有效途径。
此外,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把地方政府列为当地环境质量的负责人,也是一个缺憾。“事实上,政府的责任不仅包括发展经济、安定社会,环境保护同样是一项重要的职责。”王灿发教授告诉记者,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里,已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把环境质量作为政绩“考核评价”的标准之一。“如果把这一规定推广到环保法的其他领域,应该能够督促地方政府更加重视环境问题,在追究政府"不作为"的责任时,也更加有法可依。”
当然,王灿发教授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环保立法还应该通过国家各级环保部门以及地方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不理环保法的行为“违法必究”,才能保证效果落到实处。“石门县的例子告诉我们,让纪委监察部门"纠察"同级政府,是很难的。”他建议,不妨责成上一级监察部门来承担此项工作。他还指出,当环保部的督办函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执行时,环保部应该按照层级,依次查处执法不力的部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一竿子到底"地直接到地方上去,督查函令的落实。”
王灿发教授最后强调,在政府部门内部的监督之外,要保证地方政府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能够晒在“阳光下”,来自社会的监督尤其重要。为此,我国应鼓励和积极培育“公益诉讼”的力量。
“目前,我国在环保法领域的监督,还缺乏有效性。如果地方政府和违规建设的企业沆瀣一气,民众往往无可奈何。”因此,他认为,要从根本上遏制这一趋势,让社会公众或者环保组织可以对违法批准环境手机版的部门、不作为的政府或者违法破坏环境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是维系我国生态环境长远良性发展的最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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