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录取“既无明文授权,亦无明文禁止”
“预录取”一词的走红,与此前上海两所高校就招生“暗战”引发的大讨论不无关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曾撰文指出,一些高校在招生宣传过程中与考生签署的预录取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在南京大学招生发生“鸽子门”后,熊丙奇再度撰文重申了“‘预录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高校抢生源行为”这一观点,并撰写了《“预录取”对谁有利?》一文,回应了有的高校招生人员认为预录取“对学生有利”的观点。
在熊丙奇看来,结合目前的集中录取制度来分析,“预录取”其实只对少数几所“名校”有利,对考生并无多大好处。此外,在目前教育考试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预录取”这一方式。
记者查阅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近4年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近4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均未发现与上述高校实施的“预录取”行为相关的内容。但在教育部发布的“招生预警”中,也没有针对该行为作出的预警提示。
“尽管有些考生家长会认为与高校签订‘预录取协议’会有‘定心丸’的效果,但在目前高考集中录取制度下,‘预录取’这种方式既无明文授权,亦无明文禁止。”熊丙奇说。
对可能导致考生被“预录而不取”的风险,熊丙奇建议教育考试部门、各高校、考生和家长这三方主体都需要作出努力,打破高校与考生、家长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教育考试部门不能仅在事后再作出提醒,而是应该在招生录取阶段开始前就告诉考生和家长相关的政策常识,指导他们填报志愿的技巧,做好对政策的宣传和对规则的阐释,以维持报考录取的秩序。对高校及其招生人员来说,应当真心为考生和家长服务,转变目前‘抢生源’的招生理念,不去追求所谓的招生政绩和指标,不采用不符合规则的招生手段。而对考生和家长来说,了解准确的高校招生政策和常识,以及志愿填报的规则和技巧是很有必要的,不要被招生人员的宣传牵着鼻子走,对待志愿的填报千万不能随意。”熊丙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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